主题: 维护权益 规范行为 为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时间: 2014年12月29日上午 09:00
嘉宾: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党组成员 副主任 刘缙
简介: 目前,北京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条,里程465公里,车站277座,其中换乘站41座,网络化运营格局基本形成,轨道交通吸引力显著增强,“地下城市”已经形成。轨道交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离不开的出行工具,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也因此成为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北京市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域的法治保障如何?政府部门如何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企业如何依法提供安全运营服务?社会公众如何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刘缙将一一为您解答,敬请关注。
今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刘缙,请她为我们解读《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刘主任,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们知道,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客运量屡创新高。今年年底,北京市还将开通6号线二期、7号线、14号线东段、15号线一期西段60多公里的新线,届时北京地铁运营线路将达到18条,总里程将达到527公里,车站325座,换乘站49座。北京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工作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检阅”。
主持人对北京轨道交通很了解。今年前三季度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路网客运量为25.4亿人次,日均客运量929万人次,较去年同比增长7.46%;其中工作日日均客运量1009万人次,同比去年增加7.80%;路网最高日客运量为1156万人次;运营安全总体受控,各项运营指标与去年同比有较大提高。在与国际轨道交通协会(CoMET)32个成员对标中,2013年北京地铁安全性、可靠性等指标均居于上游。
取得的这些成绩得益于北京市委、市政府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几年,金龙书记、安顺市长先后10余次批示和检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一步提升应急预警能力。市委、市政府还专门成立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任务。其中,最重要的是今年11月28日,市人大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北京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治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了解到,北京市早在10年前,2004年的时候就颁布了全国第一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保障了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安全发展,可以说是对全国轨道交通行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那么,10年来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什么样的历程?
北京市轨道交通立法一贯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以“运营安全”为核心,兼顾与运营安全紧密相关的事项来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北京市轨道交通立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47号令阶段(2003年至2008年)。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后,轨道交通建设速度加快,同时,2003年5月,国务院地铁安全督察组来京检查地铁安全工作后提出了“尽快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地方法规”的意见。为此,北京于2003年开始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2004年以市政府第147号令公布,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北京轨道交通无法可依的历史。147号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交通委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分工合作,各司其责”的原则,明确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市政、城管等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条块结合、共同保障”的原则,确定了轨道交通沿线区县政府的安全保障责任;按照“经营管理者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原则,确定了运营企业的运营安全生产责任。这些规定有效解决了当时存在的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权责交叉的问题,解决运营企业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等问题。
第二个阶段:213号令阶段(2009年至2013年)。经过几年的实践,尤其是成功举办奥运以及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确定,北京轨道交通发展迈入一个新的阶段,法制保障也要与时俱进。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积累的成功经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通过修订法规予以固化和解决。因此,2007年、2009年北京市对《办法》先后进行了2次修订,最终形成现行有效的市政府第213号令。213号令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理顺了建设与运营的衔接,规定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环节要考虑后期运营安全需要,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同时,在可研阶段要听取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完善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制度,明确了保护区范围,细化了保护区需控制的作业类型和实施程序;三是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有效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四是继承奥运遗产,明确规定轨道交通可以实施安检措施。
第三个阶段就是《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阶段(2014年),将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治保障从地方政府规章提升到了地方性法规,这样一个立法层级,是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治建设一个“质”的飞越。
听到这里,具体有什么样的现实背景,促使这个“质”的飞越一定要完成呢?
北京市虽然是全国率先进行轨道交通安全领域法治体系建设的省市。但是近年来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较大变化,对运营安全监管与服务、设备设施安全与保护、乘客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说到这里,就要细说说这次《条例》的立法背景了。
首先,轨道交通高速发展,一是轨道交通网络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北京地铁运营线路基本覆盖重要功能区、大型居住区、郊区新城等区域,网络化运营格局初步形成,市民出行半径有效扩展。二是轨道交通方式将进一步丰富,到2020年本市轨道交通规划里程将达到1050公里,在传统地铁、轻轨基础上,磁悬浮、有轨电车、单轨电车等轨道交通方式也将逐步建设,市民出行方式进一步丰富。三是在公共交通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发挥,北京地铁日均客运量及客运总量均呈增长趋势,在公共交通中分担率上升至42%,并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至48%,成为市民出行首选。四是城市布局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改善出行结构、集约利用交通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同时,促使城市布局更加趋向合理,提升了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惠及民生。
其次,随着高速发展,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控需求发生了变化。一是单线运营转向网络化运营,需要完善网络化安全管控制度。轨道交通网络化格局的形成,使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内涵、外延发生变化,立法需要从单线运营管理的制度设计,转向网络化安全运营管理的整体制度设计,如网络化设备检测认证制度,运营组织统筹协调制度,应急处置联动制度等。二是运营安全风险的管控需要适度向源头延伸,体现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由于建设进程加快,规划、设计、建设前期遗留问题影响运营安全事例逐渐增多;规划、设计由于缺少运营经验、对运营安全现实需求考虑不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需要将安全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科学设计运营提前介入制度,将运营安全专篇审核制度、设备设施招标管控制度、试运行时间保障制度、建设转运营的验收评审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三是运营环境日趋复杂,需要解决地下空间行政管理缺位的问题。轨道交通环境密闭、空间狭小、每天近千万人次的客流在地下穿行,乞讨卖艺影响秩序的行为,派发广告影响环境的行为,摆摊设点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携带违禁品乘车影响治安安全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均有发生,需要立法规范“地下城市”运转秩序,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如设定禁止行为,厘清行政管理职责,划定行政管理界限等。四是轨道交通涉及群体庞大,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轨道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只靠政府、企业的力量显然不足,需要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安全规范,自觉约束自身行为,自觉提升安全参与意识,自觉提高安全乘坐观念,培养自救互救能力,主动实施社会监督,积极举报危害行为,打造安全乘车社会文化。需要立法建立公众乘车有序的行为规范,明确乘客参加应急演练的社会义务,完善运营服务社会评价制度等。
再有就是,北京10年来也打下了坚实的法规和管理实践基础。一是有规章实践基础,前面也讲到了北京市制定了全国第一部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经过2次修订,在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承担、安全检查制度探索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二是有市政府文件支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中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需要上升到法规的层面予以认定。
三是有标准规范实施的探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路网运营、设施养护等10余部地方标准和设备设施验收、试运营综合评审、运营服务评价、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40余个规范性文件,将政府规章的顶层制度设计落到了实处,为《条例》未来的实际操作打下坚实基础。四是有法律制度评估找出的问题,政府规章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立法理念、立法层级、制度设计、措施手段、贯彻实施方面显现出了一定的不足。法律责任不完备,使管理制度难以有效落实;执法主体不明确,使制度落地缺乏有力抓手;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使公众合法权益保障缺乏明晰高效的办法和途径,需要通过法规进一步规范。
听了您的介绍,我感受到这10年来,北京轨道交通的法治建设确实是紧跟轨道交通发展步伐,与时俱进,硕果累累的。我们都知道,立法工作是一个严谨且艰苦的过程,需要紧跟国家大的方针政策,那么《条例》制定中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到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怎么贯彻的?
是的,立法工作确实是一个严谨且艰苦的过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条例》从启动立项、到市人大表决通过、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评估,需要大概3年的时间。这里先介绍一下前期立法过程中我们是如何贯彻“科学”、“民主”的立法要求的。后面再介绍《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这次我们结合依法治国新要求,创新了立法工作机制,市人大、市委、市政府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参与起草法律作用,有效拓宽了市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了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充分听取了政府有关单位、轨道有关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全方位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
一是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指导立法工作。我委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立法起草小组、立法基础工作小组和11位专家组成的立法专家小组,“四管齐下”开展立法工作。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全程参加立项论证和《条例》起草,统筹指导开展立法工作。
二是加强立法调研,夯实立法基础。我委从问题和需求入手,多次以专题会议和书面征询等形式,向相关政府部门、轨道交通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大范围多层次征集轨道交通立法需求;开展本市和外省市轨道交通实地调研,进行外省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及铁路等相邻专业法规书面调研,梳理提出17个重点难点问题,24个立法核心需求,印刷三册支撑材料,形成了近40万字的基础材料。
三是拓宽征求意见范围,完善民主立法机制。市人大、市政府和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召开30余个座谈会,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站点,直接听取社区居民代表、乘客代表、志愿者代表、文明引导员代表、员工代表意见,走访专家学者,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参与,与相关部门、区县人大、区县政府、相关企业,就重点问题反复研究、多次协调,形成8份专家意见、30余份座谈会记录,归纳整理意见600余条,形成近200万字的立法资料。经过市人大、市政府多次审议,听取市委意见后,表决通过。
四是严谨法律制度设计,提高科学立法水平。《条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足于真正解决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措施,增强《条例》的实用性,如科学设计运营风险前期防控制度,网络化设备设施的认证制度,运营安全外部环境保障制度以及运营过程的安全管控制度等;《条例》还从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统筹考虑,把握好了授权规定和详细规定的“度”,比如详细规定运营单位的责任义务,授权式规定安全检查规范标准,人性化规定乘客权利义务,原则性规定桥下空间管理的准则,并辅以配套细化文件和实施指南;《条例》有了好的制度设计,要落实就必须以法律强制力为依托,立法平等设置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如规范了行政机关,管住了轨道企业,约束了乘客公众,丰富了处罚、强制等管制手段,还探索创新了执法体制机制。
《条例》是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顾名思义,是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设计,这方面我们是怎么考虑的?
主持人说的对,地方性法规一个重要的立法权限就是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对地方性事务进行规定。回到北京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实际情况,我们主要是针对三点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要考虑首都标准需要适度超前的现实状况进行制度设计,轨道交通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备,但总体上存在一定滞后性,在如站台、换乘通道通行能力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超大客流的运营需求。北京地铁的路网里程、客运量居于世界前列,北京地铁设计建设不仅应当符合标准规范,还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原则,具备高度的前瞻性。
二是要考虑本市轨道交通企业“三分开”的现行体制进行制度设计,本市轨道交通采用“投融资、建设、运营”三分开的经营管理体制,为轨道交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但由于职责分工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业务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客观存在运营监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前期参与不足,建设管理单位对网络化运营需求考虑不周等问题,要立法统筹解决。
三是要针对轨道交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进行制度设计,针对单线运营转向网络化运营的新形势、运营安全风险的管控适度向源头延伸的新需求、“地下城市”秩序运转行政管理缺位的新问题、轨道交通安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新课题,需要立法一并作出回应。
个人觉得,北京市轨道交通还有一个实际情况,就是客流巨大,参与的主体非常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您前面也提到了这里面有政府、有企业还有我们普通老百姓,那么《条例》是如何围绕“安全”这个核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齐心协力保安全的?
主持人看来是经常坐地铁,对北京地铁的特点抓的是非常到位。《条例》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调整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企业与乘客之间的等多重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以强制力树立人们的行为规则,保障安全,这个也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完全具备的立法权限。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们是从三方面着手的:
一是立法以运营安全为切入点,适当延伸至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阶段,提升运营商在前期对运营安全需求的话语权。重点规范规划、设计不符合运营安全需求、设备设施选型不符合网络化需求、建设转运营验收评审程序不畅等直接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二是立法以安全服务为出发点,抓住为乘客提供安全乘车服务这个重点。设备设施上重点规范安全隐患消除、保护区施工作业、出入口联通建设、改扩建工程安全防护等关键行为,为安全服务提供“硬件”方面的保障。服务管理上重点规范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重点人才提前储备、运营信息准确提供、安全风险动态评价、应急处置迅速有序等关键行为,为安全服务提供“软件”方面的保障。
三是立法以权利义务体系为支撑点,明确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产权单位资产保护职责,运营单位运营安全主体职责,乘客安全乘车义务,社会公众安全参义务,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优先保障义务,大众媒体教育宣传义务,重点规范各方主体依法履行权利义务的行为。
《条例》树立了人们的行为准则,那么,在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方面是怎么考虑的?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我们是如何落实的?
【刘缙】《条例》确立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权利必然有义务,这个是法律公平性的一个体现。但无论是授予权利、赋予义务、还是树立行为准则,无论是规范乘客、规范政府还是规范企业,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乘车的合法权益,保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一是全面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尤其是乘客合法权益。《条例》紧紧围绕影响乘客安全乘车的因素进行制度设计,兼顾普通乘客与特殊群体的乘车要求,以法律保障建设符合实际需求、运营组织有序、设备设施稳定、安全检查有效、应急处置高效、行政处罚适当,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二是重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尤其是运营单位合法权益。《条例》本着向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运营服务的立法理念,授予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起草协商确定招标文件权、赋予对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权、给予设备设施安全巡查权、以及确定特定情形下的制止、报告、劝离、拒绝提供服务权,切实维护运营企业合法权益。使运营企业有能力、有可能提高安全运营的环境,本质仍是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三是确定政府职责权限,尤其是明确交通部门的行为准则,《条例》从厘清各方职权、建立责任体系为切入点,明确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公安机关等各单位职责,明晰交通与城管执法、交通与公安机关职权界限,设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问责,严格要求政府依法履职,以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听了您的介绍,《条例》的立法理念可以说是紧跟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那么,《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重点制度呢?
本次立法仍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紧紧围绕“运营安全”这条主线,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创新制度设计,实现了运营安全的全过程规范。
轨道交通是一个半封闭的复杂“小社会”。从地下运营环境看,环境封闭、空间狭小、人员密集、鱼龙混杂,运营安全和公共治安压力巨大;从地上运营环境看,站前广场、桥下空间秩序混乱,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频繁,出入口与周边建筑衔接不畅等问题突出。轨道交通是城市的地下交通脉络,引领着城市的功能布局,因此,要跳出地铁看地铁,要从服务城市运行,优化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安全的角度,来规范地铁的安全运营秩序。
一是要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要适度超前,符合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满足首都的高标准要求,打造城市基础设施“百年”工程。二是规定轨道交通规划设计要合理连通周边建筑,提升疏散能力,在便民的同时也有助于带活地铁周边的经济,服务城市的经济发展。三是从安全角度对保护区施工作业进行规范,要求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实施施工监测,开展作业后评估等,最大程度降低外在施工对地铁工程的影响,服务城市其他设施如道路、市政管线、房屋等的建设要求。四是构建地上、地下安全秩序规范,进一步强化安检措施,针对乞讨卖艺、“跳地铁”、损害设备设施、乱堆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等行为设定禁止性规范,强化“地下城市”安全管理,服务城市安全大局。
针对网络化运营管理的需求,有哪些制度设计?
北京地铁已经从线状运营转入网络化运营,运营安全规范需要从每条线路设计向网络化整体设计转换,从“硬件”设备设施的选型,到“软件”安全服务的提供,都需要着眼全网,整体考量,强化 “硬件”、“软件”安全质量。
一是建立了重点设备设施招标管控制度、网络化运营设备测试认证制度、督促供应商积极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制度等,从制度设计上强化设备设施的互联互通,确保实现统一提供服务、统一维保的网络化运营需求。
二是建立了运营企业安全责任承担制度、优化客运组织和调度制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运营信息提供制度、安全隐患的动态评估制度等,从制度设计上确保运营单位持续提供安全、高质的运营服务。
三是搭建市级、路网级和企业级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应急实战演练,赋予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处置权,实现应急信息的持续、准确发布,从制度设计上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服务。
说完了网络化运营管理的制度设计,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刘主任。我们都知道,运营安全的实现程度依赖于前期规划、设计、建设质量的好坏,《条例》是如何实现安全风险的源头防控的?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轨道交通建成什么样,决定了运营安全质量的高低。地铁建设施工非常复杂,一旦建成后,要进行空间扩建、设施改建,更是难上加难,而且资金成本会更高。比如我们年底要开通的7号线,要与10号线在双井实现换乘,但是由于10号线双井站空间预留不足,无论是施工改造还是客流组织都非常困难。因此,立法中我们从轨道交通全生命周期角度考虑,着重强化了建设与运营的转段衔接制度,提前防控风险,将安全隐患消灭在投入运营前。
一是交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在可研和初设阶段对运营安全专篇提出意见,规划发改做出审批时要吸收交通部门意见,以运营监管部门的运营经验弥补立项和初设的不足;二是完善了轨道交通的验收制度,列明12项验收项目,验收通过的要求主管单位出具验收文件。三是进一步完善试运行、试运营和正式运营的转段衔接标准,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确保承接一个高品质的地铁,最大程度的消除 “先天缺陷”。
《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市民和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比如禁止饮食、导盲犬进地铁等都成为了热点问题,有了一个不错的社会价值导向。那么,立法对于乘客安全参与意识的提高,法治意识的提高,有哪些具体的制度设计?
确实,《条例》从一公布,这些问题就一直被大家所关注,引发了各大媒体、广大网友和市民的热烈讨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立法要以人为本,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我们希望通过《条例》的制定实施、宣传贯彻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形成文明、安全乘坐地铁的地铁文焕。
一是对乘客提升安全乘车素质提出要求,如要求乘客参加应急演练,遵守禁止性行为规范,主动配合安检等;要求政府、企业和大众传媒要主动开展安全乘车宣传教育,帮助乘客提高安全意识。二是畅通乘客投诉建议渠道、搭建乘客服务评价平台,建立乘客对运营服务的反馈机制,增强乘客对地铁运营安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乘客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乘车权益,比如行动不便人士可以联系工作人员获得帮助,导盲犬可以进入地铁等,体现地铁服务的人文关怀。四是统筹考虑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增强法律的道德底蕴,弘扬公序良俗,如将禁止饮食等不文明行为,列入《乘客守则》引导、指引广大乘客自觉遵守。
《条例》设计了这么多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要通过什么方式落实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讲到的,《条例》也需要实施才能有价值、有意义,关于这点我们是这么考虑的:一是《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轨道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职责、责任,划清了各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限,做到了职责清晰,权责明确。
二是《条例》授予企业劝阻、制止、拒绝提供运营服务等“柔性”手段;设定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手段;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手段;设定查封、扣押、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手段,“四管”齐下,构筑了法律实施的“高压线”。
三是配套出台《条例》的细化文件,将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撰写《条例》实施指南,逐条剖析条文的制定背景、制定依据、内涵释义,使普通市民都能知晓《条例》规定的是什么。
四是制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从《条例》的宣传培训、到重要法律制度的推进落实、到实施1年后的法规评估,列出了19项工作,一一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要求,确保《条例》实施到位。
《条例》的实施离不开一个运转高效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关于这点北京有什么创新或改革计划?
确实,一个主体清晰、权责明确、上下联动、统筹有效、执法到位、运转高效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对《条例》的实施至关重要,毕竟制度要靠机制来补充,要靠人员来落实。
目前,我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产生了诸多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分散。由于未设立专门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职责分散在路政局、运输管理局、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间的职责交叉与行业管理中的职责缺位并存。二是管理职责错位。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作为承担交通线网运营协调、运营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等技术性职责的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却承担着部分行政管理职责,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千分制考核。三是执法主体缺位。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落实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主体缺位的问题。
为了适应《条例》颁布实施的需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正在按照“问题导向、顶层设计、务求实效”的原则,依托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体系和现行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力求进一步理顺轨道交通运输管理的层级条块关系,减少部门职责交叉,明确职责定位,推进“三个整合”,即职责整合、机构整合、人员整合,完善“两项机制”,即统筹协调机制、“双重”管理机制,实现“两个统一”,即指挥管理统一、人员力量统一,建立一个完善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加快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治建设的步伐。
今天的访谈接近尾声了,您还有什么想跟大家交流的吗?
最后,我还想再强调一下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工作的重要性。北京始终把轨道交通安全运营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容不得有半点疏忽和丝毫麻痹大意。《条例》的出台,是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治建设的一大步,对增强公众法制观念,推进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域的依法行政,提升轨道交通运输管理队伍法制素质,至关重要。在此,我也呼吁大家乘坐轨道交通要遵守秩序、注意安全。谢谢!
又到了本期访谈结束的时间,感谢刘主任做客在线访谈,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本期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