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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通工程(城乡客运)的具体规范适用的有关问题

来源:运输服务司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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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贵部委于2011年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逐步建成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四级客运网络。贵部委于2017年3月7日发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该文件属于针对四级客运网络中第二级(城市)客运的具体规定,妥否?
  村村通工程(城乡公交)因乡、村地方特殊的实际发展情况不能完全按照上述第5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能否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适用?
 
  答:《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提出了“基本建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四级客运网络”的具体发展目标。其中,“四级客运网络”是指保障城乡居民出行的公共道路客运服务,并不直接与道路客运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许可范围一一对应。
  从实践情况看,各地已发展形成城乡公交、镇村公交、定班定线的农村班车客运、灵活运行的农村客运(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电话网络预约农村客运等农村客运发展模式。
  今后,各地在推进建制村通客车等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中,应当综合考虑道路通行条件、出行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应当因地制宜选取农村客运发展模式。对于城乡公交、镇村公交应当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管理,对于其他农村客运形式,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