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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18-06-29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暂行办法》(交办法〔2018〕7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我部在国务院部门中率先提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程,并明确2020年基本建成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如何把这项工作按照要求,全面系统地推进好、落实好,把相对软性的工作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如期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部门,需要不断创新载体和抓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和督导,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上下联动,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并本着精简考核的原则,将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核工作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合二为一”,在充分借鉴吸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考核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制度。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内容、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等三个方面,附件部分是指标体系。 
      1.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直属单位的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工作。 
      2.关于评价内容。《办法》以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统领,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15〕12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交法发〔2016〕82号)等确定的重点任务为基础,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部署情况”“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培树情况”等九个方面作为主要的评价内容。 
      3.关于评价指标体系。《办法》按照可操作性、可行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提取具备可量化空间的9项一级指标、36项二级指标、66项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并引进了1项社会评价机制,形成了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部实施评价的依据、载体和工具。同时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4.关于评价组织实施。在评价主体上,明确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坚持“自评为主,抽评为辅”;在评价方法上,《办法》突出对被评价单位的客观性要求,主要包括查询、调阅资料、现场检查、进行社会评价等。在评价对象上,《办法》规定,被调阅的资料应当是已客观存在的,不得为应付评价而事后补充。 
      5.关于评价结果运用。为增强评价的权威性,《办法》以明确评价内容、细化评分标准为主线,强化结果运用,力求取得实效,规定经评价成绩突出、进步较大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评价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督导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工作,使全行业更加深入理解暂行办法的精神和有关评价的具体要求;二是以《办法》为依据,结合下半年召开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推进会,进一步加强对全行业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工作的指导;三是适时组织开展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评价工作;四是根据《办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法治建设工作目标及推进要求,对办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