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专题新闻发布会
地点: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厅
时间: 2013-08-29 10:00
简介: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将于2013年8月29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在部新闻发布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梁晓安主持新闻发布会,水运局副局长王明志、海事局副局长郑和平介绍清理涉企收费工作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敬请关注。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梁晓安】08-29 10:03:00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举行交通运输部专题新闻发布会,主要是通报清理规范涉及航运企业、营运船舶收费项目,服务航运业健康发展的情况。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王明志副局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郑和平副局长,他们将向大家发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交通运输部清理规范水上涉企收费工作的总体情况。
【梁晓安】08-29 10:07:00
开展这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升部门服务水平,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的重要举措。第二,这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着力解决航运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第三,这是调整安全监管模式,优化管理流程,优化服务,优化市场环境,减轻航运企业负担,帮助航运企业走出当前市场持续低迷困境的重要手段。
这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由航运、港口、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负责征收。2009年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后,航运、港口、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不再负责征收的全国性收费项目,部分省市依据地方性法规设置了部分收费项目,比如船舶过闸费、航道通行费、航道赔偿费等。海事部门负责征收的项目主要有船员考试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引航费和长江引航交通费等。
第二类是监管服务性收费,是指航运企业、营运船舶为了满足水上安全监管的要求和履行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要求,向非政府第三方购买服务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船舶技术咨询服务、测绘服务、船舶租赁、船舶通航安全评估咨询、船舶维护服务、港口工程建设、船舶出坞下水维护、防止污染处置等项目的服务性收费。
【梁晓安】08-29 10:10:00
第三类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是指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向航运企业、营运船舶和货物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货物港务费和停泊费等。
这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由两位部领导亲自抓。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等相关单位通力配合,从三个方面着手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全面梳理清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调研研究、征求意见,逐项核对收费项目的标准、依据,对水上涉企收费进行了全面检查;二是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暂停部分监管服务性收费;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快监管流程再造和制度创新,尽快出台调整不合理收费项目和费率的意见。我想强调的是,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当前航运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已经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只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要介绍的情况就这些。下面,请王明志副局长介绍水运管理方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情况。
【水运局副局长王明志】08-29 10:17:00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对这次我部按照十八大精神布置开展的清理规范涉及航运企业、营运船舶收费项目专项行动,我局十分重视,将该行动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帮助企业走出当前市场低迷危机的重要举措。通过认真组织开展书面调研和现场调研工作,基本上摸清了有关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2009年燃油费改税实施,国家取消了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航道养护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在航运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方面基本上已经没有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部分省市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本省水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总体上看还比较规范。三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合理的不规范的收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局里认真组织专题研究,采取了五项措施进行清理和规范。
一、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改革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方式:第一,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为按次定额收费,解决目前收费偏高、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二,对航运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因船舶资产划拨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以及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免费或免于进场交易,为大型航运企业开展结构调整提供便利,并减轻一些企业的费用负担。
【王明志】08-29 10:25:00
二、清理地方违规收费。对于航运企业反映的个别地方船闸管理单位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收取船舶过闸费,我部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已经发文要求相关省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协调有关方面取消该收费。
三、研究调整港口经营性收费问题。对于部分船公司和港口企业反映的港口收费问题,我局已经与国家发改委价格管理有关司局进行了沟通协商,共同启动了港口收费的调研工作,正在认真进行研究,积极理顺港口费收关系,调整不合理费收目录和费率水平,使其与水运市场运行机制相适应。在此强调一下,港口收费标准调整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港口收费规则,不得超过标准多收或者变相多收。
【王明志】08-29 10:30:00
四、推进阳光引航,规范引航的收费。我部已于今年7月份正式启动了阳光引航的工作,以“保安全、保船期、降成本”为服务目标,出台了《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方案》。目前,各地正在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各引航机构要主动公开船舶的引航计划、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引航收费等内容放在阳光下操作,接受社会公众的质询监督,更好地服务航运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五、加强船舶代理市场监管。据调查,有些地区港口的代理企业存在内贸船舶强制代理问题,部里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加强船舶代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于个别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对社会公布,切实维护船舶代理市场公平、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
对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检查,也欢迎新闻界的朋友们给予监督。谢谢大家!
【梁晓安】08-29 10:31:00
谢谢王局长。下面请郑和平副局长介绍海事部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有关情况。
【海事局副局长郑和平】08-29 10:35:00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代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海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取消、免除部分涉企的收费项目。
第一,取消船舶进出部分中国沿海港口护航费用。
这个费用是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及《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一些地方规章,比如说《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一些海事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条例要求,海事部门提供护航服务的,要收取护航费。经过研究决定取消海事部门收取的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护航费用。
第二,取消船舶进出长江护航费用。
船舶进出长江,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内河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要求,海事部门提供护航服务的,收取相应的护航费,经过研究决定取消海事部门收取的船舶进出长江护航费用。
【郑和平】08-29 10:38:00
第三,取消大型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口护航费用。
大型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口,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以及一些地方的规章,比如说《深圳港船舶运输散装液化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等部门规章和海事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型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口,申请海事部门提供护航服务的,收取护航费。决定取消海事部门收取的大型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口护航费用。
第四,免除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承担的装载危险品的集装箱开箱查验过程中的有关取样送检费用。
海事部门在履行集装箱船舶运输监管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可以对交付船舶运输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因集装箱运输货物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需要取样送检的,由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支付相应的送检费用。在这一方面,决定免除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承担的集装箱开箱查验过程中样品送检费用。
第五,取消船舶供受油作业期间布设围油栏的有关费用。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化学品进行水上过驳作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布设围油栏以防止在发生溢漏事故的时候造成污染危害。目前,船舶供受油作业过程中也要求布设围油栏。经研究,决定取消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应布设围油栏要求,避免船舶因供受油作业支付围油栏布设费用。
【郑和平】08-29 10:40:00
第六,暂停执行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的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应清除船上的有关污染物,送岸上接收设施处理。根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除渤海以外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规定,由船舶根据船上污染物存贮容量情况,自行选择污染物的清理港口。这样的话,可以避免国际航行船舶挂靠国内多个港口时重复多次收取污染物清理费用。这样的调整以后,船舶仍然可以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规规章妥善清理船上的污染物。同时结合这样的情况,我们正组织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调整。
第七,暂停执行内贸运输煤炭物理性质检测的规定。
在国内,船舶内贸运输煤炭,按《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必须进行煤炭物理性质的检测。鉴于在国内贸运输煤炭中,煤炭的物理性质不具有易流态化特性,决定暂停执行内贸运输煤炭的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必须进行煤炭物理性质检测的强制性规定,以减少部分检测费用。
以上是海事部门取消、免除部分涉企的收费项目,暂停执行和部分收费项目有关的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一步海事部门将继续认真梳理各类规章制度,深入查找涉企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收费和乱收费等情况,积极为航运企业减负,更好地服务于航运业的振兴与发展。
以上给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并愿意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谢谢。
【梁晓安】08-29 10:41:00
谢谢郑局长。现在,大家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08-29 10:42:00
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请问一下海事局的郑局长,刚才您提到海事部门将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今后会不会继续取消收费项目,如果有,会涉及到哪些内容?
【郑和平】08-29 10:43:00
谢谢您的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海事部门把今年清理涉企收费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重解决和整改的突出问题来抓,能改则改,改后该公布的及时公布,有些一时很难改的,要研究提出规范性措施。继已取消了6类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海事部门即将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及取消、暂停执行部分与收费项目有关的管理规定共7项。
【郑和平】08-29 10:47:00
海事部门将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在已经取消多项涉企收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其他涉企收费项目的研究梳理工作。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我们将放在清理因海事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而导致第三方向航运企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项目上。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我们也将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的协调。同时,也将加大监督力度,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障收费工作的规范性。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提问】08-29 10:48:00
您好,我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记者。请问郑局长,刚才您提到的第三方收费项目是由于海事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导致的,这方面规定通常又是保证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海事部门对此方面规定进行修改,如何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郑和平】08-29 10:51:00
谢谢您的问题。取消第三方收费项目是这次取消涉企收费的主要内容。为了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需求,有的企业需要向第三方购买服务。我们在对导致第三方收费的海事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而且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郑和平】08-29 10:54:00
一是海事部门将综合研究分析相关规定,力求在制度上修改完善,达到既可以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又不降低水上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二是海事部门在管理方式调整过程中要继续加强监管措施,对可能影响水上安全和防污染的船舶进出港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把好关,以安全为准绳,绝不放宽尺度;三是企业需要在达到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完善相关操作程序和相应的规范管理,同时在收费的标准上着力进行规范。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08-29 10:56:00
我是光明日报的记者。当前水运行业非常不景气,我们调整包括清理一些收费项目会对我们水运带来什么积极的作用?
【王明志】08-29 10:58:00
刚才我给大家已经讲了,通过这次专项行动,清理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行政收费,以及港口经营性收费的调整问题,对于减轻企业的负担,特别是帮助企业度过当前严峻的市场形势,这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对行业贯彻落实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交通报记者提问】08-29 10:59:00
我是中国交通报的记者。王局长您刚才提到要提升引航服务的水平,规范引航收费,想请您介绍一下阳光引航的有关情况?
【王明志】08-29 11:03:00
部党组十分重视,阳光引航是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十项内容之一。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引航业务的管理,不断提高引航服务于港航企业的水平。今年年初部里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7月份出台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这个方案从几个方面对于引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一,引航机构公开引航的程序、规范引航收费管理、结算、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费,建立收费查询系统。第二,要求各引航机构多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在保安全、保船期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各项服务成本,包括引航员的接送收费等。第三,引航机构要严格执行引航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建立协调机制,在保安全前提下,共同协商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求的拖轮数量。通过这些措施,对促进引航业和国际航运的发展起到作用,减轻国际国内航运企业经营费用方面的负担。
【梁晓安】08-29 11:04:00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