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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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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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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子项

审批执行单位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15002

交通运输部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水运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

 

2

15003

交通运输部

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海关、边防、质检

企业、个人

 

3

15005

交通运输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企业、个人

 

4

15006

交通运输部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有关部门

企业、个人

 

5

15007

交通运输部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第四十一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企业、个人

 

6

15008

交通运输部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企业

 

7

15009

交通运输部

海员证核发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个人

 

8

15010

交通运输部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企业

 

9

15011

交通运输部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海事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九条“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直属海事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企业

 

10

15012

交通运输部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9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企业

 

11

15013

交通运输部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9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企业

 

12

15014

交通运输部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实施)第133项: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企业

 

13

15015

交通运输部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9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个人

 

14

15016

交通运输部

船员服务簿签发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91日起实施)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的船员服务簿的人员”;第六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

个人

 

15

15017

交通运输部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企业

 

16

15020

交通运输部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企业

 

17

15021

交通运输部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综合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

发展改革委

企业

 

18

15022

交通运输部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

 

19

15024

交通运输部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企业

 

20

15026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综合规划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7项“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

行政机关

 

21

15027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水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企业

 

2.无船承运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200211日起施行)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企业

 

3.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2002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企业

 

22

15028

交通运输部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有关部门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23

15029

交通运输部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水运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

企业

 

24

15031

交通运输部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水运局、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事业单位

 

25

15032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水运局、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4项: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企业

 

26

15033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水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第三条第七款中水运局关于工程设计审批的职责为“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企业

 

27

15034

交通运输部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水运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线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五)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应该按照水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企业

 

28

15036

交通运输部

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

水运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六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海商法》第四条“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企业

 

29

15037

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1.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海事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公民、个人

 

2.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公民、个人

 

30

15038

交通运输部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1.电台频率指配审批

通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第十八条“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

 

2.电台呼号核配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

 

3.船舶电台交通系统固定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

 

31

15040

交通运输部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海事局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的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第八条:“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

有关部门

外国籍船舶

 

32

15041

交通运输部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发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企业、个人

 

33

15042

交通运输部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

外籍船舶或飞机

 

34

15043

交通运输部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企业

 

35

15045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公路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企业

 

2.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企业

 

3.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企业

 

36

15046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公路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

 

37

15048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