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三、四章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被授权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无船承运人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险、保函相关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2.可行性分析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2套);
5.以交纳保证金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交存80万人民币保证金);申请人交存保证金银行账户为: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帐户名称(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帐号(058103931000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在交存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作为(申请公司名称)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6.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
7.以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应提交担保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担保机构签发的保函。
8.如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需对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进行公证并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另还应当提交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其中应当包括:
1)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2)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3)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4)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将变更信息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http://wtis.mot.gov.cn)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快递至交通运输部。或当面接收材料,联系人:李花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箱:shipping@mot.gov.cn 电话:010-65292655。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办理人提出申请。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
3.交通运输部审批并发布。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交通运输部颁发《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印发《交通运输部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交通运输部将《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登记证》或《交通运输部不予许可决定书》邮寄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
(二)电话咨询:010-65292656,65292655,65292650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546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或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服务园地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栏目内查询审批结果。
附录1
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
附录2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详见“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范例)”
二、常见错误示例
1.缺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缺少申请材料,如保险或保证金交付证明文件,缺少提单样本。
3.提单样本抬头未显示企业名称。
三、常见问题解答
1.保证金责任保险向哪家保险机构购买:按照《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3]
600号)规定,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是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三是保险产品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企业可向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购买保证金责任保险。
2.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是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还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有效期多长:如果以保证金交付方式申请资格的,证书不设有效期。如果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或保函方式申请资格的,证书有效期与保单或保函注明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