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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服务指南

来源:水运局    201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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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年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港口法》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航道法》

  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四、受理机构:

  港口工程: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航道工程: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港口工程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航道工程

  1、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邮寄方式或网上形式提交申请,网上申请应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网址:www.tzxm.gov.cn。

  接收申请材料的联系人:闫军、邹永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箱:sys621@mot.gov.cn、sys653@mot.gov.cn。

  电话:010-65292620、2653。

  传真:010-65292644、2654。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报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运输部转报相关材料,转报时间不超过5天。 申报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人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对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的材料,交通运输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受理的材料,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并将咨询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研究落实咨询意见。

  (四)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报交通运输部;专家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重新进行评审。

  (五)交通运输部作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书面决定通过受理单上的批准文书发放方式送达申请人;交通运输部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具体联系部门见“四、受理机构”。

  (二)受理机构按管理权限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审查并作出决定。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及设计文件修改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交通运输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窗口: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工程管理处、市场监管处;

  (二)咨询电话:010-65292620,65292654。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546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登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网址:www.tzxm.gov.cn或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查询联系人为受理单上的受理人。

  附录

  一、流程图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图

  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按照《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执行。

  1、设计说明书

  1)总论

  2)自然条件

  3)货运量与船型

  4)总平面布置

  5)航道、锚地与导助航设施

  6)装卸工艺

  7)水运建筑物

  8)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

  2、主要设备与材料

  3、工程概算

  4、设计图纸

  5、附加说明

  (二)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按照《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执行。

  1、设计说明书

  (1)内河航道工程

  (2)沿海航道工程

  (3)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2、主要设备与材料

  3、工程概算

  (1)编制说明

  (2)工程概算表

  4、设计图纸

  (1)内河航道工程

  (2)沿海航道工程

  (3)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

  ……

  三、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未按程序报送。例1:位于长江中游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申请人直接将申请材料向交通运输部报送。 正确做法: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转报交通运输部。 例2:位于沿海的××港口的××港口建设项目,申请人直接将申请材料向交通运输部报送。

  正确做法: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向交通运输部转报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例:××港口(或航道)建设项目报送申请材料时,提供了申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初步设计文件一式1份。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供申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申请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例:××内河航道工程(不含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初步设计文件,第一篇设计说明书与第二篇主要设备与材料装订成一册,封面为红色,用纸规格为A3,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正确做法: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二篇主要设备与材料分册装订,每篇单独成册,封面均为蓝色,用纸规格为A4,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设计图纸”等4篇组成。

  (二)沿海航道工程、内河航道工程、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沿海航道工程和内河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设计图纸”等4篇组成;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2篇组成,“主要设备与材料”和“工程概算”

  列入设计说明书相关章节。

  (三)水运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水运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文件,以及评审或审查意见、重要的会议纪要;其他专题报告的批复文件;有关部门达成的协议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四)水运工程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咨询在哪个环节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所需费用是否在项目概算中列支?

  答:交通运输部出具受理单后,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机构名单的通告》(2016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技术咨询,咨询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支付给技术咨询单位,不在项目概算中列支。

  (五)申请人如何获取初步设计的行政许可进展或状态?

  答:有两种方式:一是登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网址:www.tzxm.gov.cn;二是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单上的联系电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