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年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申请和核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第134项:项目名称: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第三十七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满足《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详见“申请材料目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现场报送、邮寄提交。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http://wtis.mot.gov.cn)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快递至交通运输部。或当面接收材料,联系人:胡琳琳,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箱:sys627@mot.gov.cn 电话:010-65292641。
(二)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网站注册登记,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或快递至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依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服务园地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栏目公布。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请人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查询许可结果。不予许可的,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版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相关权利。申请人在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查询许可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在10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部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给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邮寄至申请人。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配合联合实地检查。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港口管理处
(二)电话咨询:010-65292641,65292225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546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或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服务园地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栏目内查询审批结果。
附录1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流程图
附录2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详见“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二、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中的港口设施名称等内容不一致;
(二)申请书中可以提供服务的船舶类型与港口经营范围不符;
(三)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未提供附证;
(四)保安计划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保安措施不满足保安要求;
(五)保安领导小组的组长不是主要负责人;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需要取得港口设施保安设施符合证书,为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不需要取得。
(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保安现状和保安体系运行情况等认真组织开展评估,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实地评估港口设施的现有保安措施,查找薄弱环节,并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三)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要结合本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起草制订,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关,对计划中列明的保安措施、保安人员、保安设备设施、应急反应程序等要逐一现场审核,确保计划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