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22项,下放14项,共36项)
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5项)
取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项,下放1项)
取消:
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
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
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船舶污染事故技术签定机构认定;
引航员注册审批;
下放: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第四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2项,下放3项)
取消: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子项);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下放:
均为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子项);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子项);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子项)。
第五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2项,下放3项)
取消: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下放: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第六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项,下放3项)
取消: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下放: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5项,下放4项)
取消: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下放: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入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项)
取消: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