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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无线电台—水上专用频率(岸台)管理服务指南(2018版)

来源: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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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26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申请与管理。

  二、服务对象

  交通运输系统岸台设置单位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五、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会依据频率资源的有限性综合考虑

  八、申请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无线电管理政策和法规。

  (二)所申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且有可使用的频率资源;临时试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除外。

  (三)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技术方案,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可靠的工作条件,电磁环境符合要求;其所支持的应用系统,应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不会对已经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六)承诺不利用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传输或者发射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内容。

  (七)有关部门规定的服务于交通运输无线电应用系统所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使用国家未规划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九、禁止性要求

  详见“八、申请条件”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频率申请文;

  (二)频率申请表;

  (三)与申请频率有关的应用系统批复文件;

  (四)申请频率的技术方案(含开放业务市场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对电磁环境的考虑及解决频率干扰的措施);

  (五)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审批登记表);

  (六)以上材料1份,A4纸打印,无需装订。

  十一、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10-65299828,010-65299829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0号院1号楼407室

  邮 编:100011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需要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注册登记后,网上提交电子版,之后将盖章的纸质材料与网上打印的审批登记表一并寄送到“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项中指明的地址。

  (二)受理环节:纸质材料到达后,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资料齐全的,出具电子受理单;不属本行政机关范围或资料造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三)审查环节:工作人员按照审查实施细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环节:根据审查意见,做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对于“通过”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于“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五)公示环节:结果会及时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的“结果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十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注册登录并递交电子材料后,再递交盖章的纸质材料。

  十四、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咨询评估、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项不收费,频占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六、审批结果

  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站)频率事项的审批结果为批文

  十七、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快递寄送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 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 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电话咨询:010-65299828,010-65299829

  网上咨询: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xkpt.mot.gov.cn/xzxk的“咨询”栏目

  邮箱咨询:wuguanban@mot.gov.cn

  信函咨询: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号楼407室

  邮编:100010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交通运输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t.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t.gov.cn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0号院1号楼407室

  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四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工作日周五 上午8:00-11:3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10-65299825, 010-65299834

  网上查询: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xkpt.mot.gov.cn/xzxk的“流程跟踪”栏目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参见 交通无线电台—水上专用频率(岸台)申请表(范例)

  附件3 申请材料常见错误示例

  参见 交通无线电台—水上专用频率(岸台)申请表(常见错误)

  附件4 常见问题解答

  1、在无线电频率申请的应附资料中,要求有《技术方案》,请问《技术方案》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含开放业务市场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对电磁环境的考虑及解决频率干扰的措施。

  2、在交通运输部可申请的岸台无线频率范围是什么?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地面业务所规定的使用频率,以及国际电联(ITU)无线电规则附录18中有关频率。

  3、在频率申请过程中,所申请的频率使用的有关应用系统有哪些?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相关子系统,以及符合国际电联(ITU)无线电规则附录18中有关频率用途,并已经获得建设批准和在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