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权力清单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呼号)核发服务指南(2018版)

来源: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18-02-07

【字号 】    【我要打印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26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呼号)的申请与核发。

  二、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五、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配备有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的船舶电台。

  (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呼号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应持有有效或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2. 已申请或同时申请办理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

  九、禁止性要求

  详见“八、申请条件”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

  1. 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函原件;

  2. 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原件;

  3. 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新船可用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4.船检证书第6页和第9页复印件(新船可用船用产品证书无线电设备信息相关页复印件代替);

  5.申请人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各1份,A4纸打印,无需装订

  (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呼号申请

  1.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呼号申请表原件;

  2. 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新船可用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注:以上材料各1份,A4纸打印,无需装订。

  十一、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10-6529982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0号院1号楼407室

  邮 编:10001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需要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注册登记后,网上提交电子版,之后将盖章的纸质材料与网上打印的审批登记表一并寄送到“二十一”项中指明的地址。

  (二)受理环节:纸质材料到达后,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资料齐全的,出具电子受理单;不属本行政机关范围或资料造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三)审查环节:工作人员按照审查实施细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环节:根据审查意见,做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对于“通过”的,出具许可证书;对于“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五)公示环节:结果会及时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的“结果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十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注册登录并递交电子材料后,再递交盖章的纸质材料。

  十四、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项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事项的审批结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事项的审批结果为《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

  十七、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快递寄送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 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 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 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电话咨询:010-65299828,010-65299829

  网上咨询: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xkpt.mot.gov.cn/xzxk的“咨询”栏目

  邮箱咨询:wuguanban@mot.gov.cn

  信函咨询: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号楼407室

  邮编:100010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交通运输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t.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t.gov.cn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0号院1号楼407室

  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四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工作日周五 上午8:00-11:3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10-65299825 , 010-65299834

  网上查询: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xkpt.mot.gov.cn/xzxk的“流程跟踪”栏目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参见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范例)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范例)

  附件3 申请材料常见错误示例

  参见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申请(常见错误)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常见错误)

  附件4 常见问题解答

  1、船舶所有权证书还没有,是否可以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

  可以用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代替。

  2、船检证书还没有,是否可以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

  可提供需使用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船用产品证书代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1)有DSC功能的甚高频/中高频无线电设备

  (2)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3)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AIS)

  3、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呼号是否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不需要。

  4、哪些设备需要填写“呼号申请表”?

  仅对需要呼号的设备进行填写。

  5、“呼号申请表”中“使用设备情况”的相应项如何填写?

  可参见船检证书或通信设备产品证书中相应内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