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和平】 2016-02-16 09:47
规范了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公约》要求成员国主管当局对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采取经营许可或类似管理措施, 并定期实施审核, 也规定了海员招募或安置机构在为海员提供就业时不能把需招募或安置机构应承担的费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海员。为此,《公约》还要求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要编制一份完整海员信息登记册,履行告知义务, 保障船员对就业协议的知情权, 使其在签字前对就业协议条款进行核阅。
【郑和平】 2016-02-16 09:49
对海员就业条件进行了规范。为了保证海员体面工作,《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就业条款和工作条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签署就业协议前海员应有机会对协议条款进行审阅和了解。
【郑和平】 2016-02-16 09:50
《公约》规定了海员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以及带薪年休假和短期上岸休息的权利。在确定船舶配员水平时,公约除了从船舶安全高效操作的角度考虑外,从保护海员权益的角度额外增加了两个因素: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超时工作以防止疲劳,满足船员健康需要的食品和膳食服务。
【郑和平】 2016-02-16 09:51
《公约》同时也规定了海员有权得到遣返的情形和条件,并对遣返费用的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除非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禁止船东要求海员预付遣返费用或从海员工资中扣回。承担船员遣返的第一责任人是船东,当船东未能履行责任时,则海员所在船舶的船旗国是第二责任人,海员遣返的启程国或海员国籍所在国是第三责任人。
【郑和平】 2016-02-16 09:52
对海员在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了规定。对生活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船上应定期开展有记录的经常性检查。《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最低膳食标准,对船上厨师的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
【郑和平】 2016-02-16 09:53
《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国家导则,对职业安全和健康事故进行报告、统计、分析和评估,并要在船上建立安全委员会。
【郑和平】 2016-02-16 09:54
对船东应对海员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公约》规定了海员在船工作的健康保护、医护、福利和社会保障条款,要求船东提供财务担保,承担相应的责任。赋予船员在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失业时得到赔偿的权利,确保海员在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方面能够得到保护,也明确船员应获得船上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应得到不低于岸基工人的社会保障以及使用岸基福利设施的权益。
【郑和平】 2016-02-16 09:56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独自或通过国际合作,逐步为通常在其领土内居住的海员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也可以通过双边多边协议来解决海员社会保障问题,这样船员的社会保障有了一定的灵活性。
【郑和平】 2016-02-16 09:57
对成员国应履行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公约》从船旗国、港口国、海员提供国三个方面确定了各成员国充分实施和执行《公约》的义务。船旗国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并对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或在外国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还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建立公平有效的船上投诉程序。港口国应在有效的港口国检查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对挂靠本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检查,以核查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海员权利要求,应建立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以确保对在本国港口挂靠船舶上的投诉采取迅速而实际的解决方式。海员提供国应对本国设立的海员招募安置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同时对本国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
【主持人】 2016-02-16 10:01
我国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机制确保履行《公约》的?
【郑和平】 2016-02-16 10:02
从几个方面来看我国履行《公约》的制度和机制安排:
【郑和平】 2016-02-16 10:03
国内立法。我国涉及履约的法规体系主要由两方面的法规构成,一方面是船员法规体系,由《海上安全交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等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海员管理的法规体系。《船员条例》及相关规章明确了船员六项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健康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获得报酬权、休假权、遣返权,这是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接轨的。
【郑和平】 2016-02-16 10:05
另一方面是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劳动法》及劳动力市场与就业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报酬与福利制度、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特殊人群保护、劳动法的执行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构成。
【郑和平】 2016-02-16 10:06
行政执法制度。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制度。另外,我国海事行政执法队伍,一直履行我国船员管理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港口国、船旗国履约职能,为履行《公约》要求的港口国、船旗国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郑和平】 2016-02-16 10:07
仲裁、司法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为处理海员与航运公司利益纠纷、维护海员权益提供了仲裁和司法途径。
【郑和平】 2016-02-16 10:08
三方协商机制。2009年底,我国建立了由交通运输部、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组成的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国船东协会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已签订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这些机制和协议有助于在我国开展三方协商,履行《公约》有关具体要求。
【郑和平】 2016-02-16 10:09
检查发证制度。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形成一致意见,联合作为主管机关,按照“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的原则,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分别负责有关事项的管理,海事局具体负责海事劳工证书的发放工作。港口国检查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配合。通过这些制度和机制,可以保障《公约》的顺利实施。
【主持人】 2016-02-16 10:10
批约后,我国会开展哪些工作来推动公约的实施?
【郑和平】 2016-02-16 10:11
我们的工作重点将主要集中在:一是在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建立两部履约合作机制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一起,共同推进履约工作。二是两部将共同制定履约的实施文件,完善相关履约措施,同时加强宣传贯彻工作,举办面向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对海员的宣传,使得他们了解《公约》,熟悉国内履约法规和安排,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好海员权益。三是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船东组织、海员工会组织的协商合作,推动履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主持人】 2016-02-16 10:13
好的,非常感谢郑副局长今天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郑和平】 2016-02-16 10:14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关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