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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访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晓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晓燕

主题: 解读《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时间: 2016年04月15日上午 09:30

嘉宾: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晓燕

简介: 2015年9月,《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出台实施,在四川省高速公路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次访谈,我们邀请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燕解读《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文字实录
【主持人】    2016-04-15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去年九月,四川省出台实施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晓燕就该条例内容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张副厅长,您好。
【张晓燕】    2016-04-15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16-04-15 09:32
张副厅长,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总体情况好吗?
【张晓燕】    2016-04-15 09:33
好的。近年来,四川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新高速公路投融资模式,高速公路规模迅速扩大,建成了高速公路骨架网络,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突破6000公里,建成通往云、贵、渝、陕、甘等省(市)的进出川大通道17个,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了群众快捷舒适出行。
【张晓燕】    2016-04-15 09:34
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2011年,我们开始着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在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坚强领导下,经过4年的艰辛努力,《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主持人】    2016-04-15 09:36
张副厅长,请问一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立法有什么样的背景?
【张晓燕】    2016-04-15 09:3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强调,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高速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地位,发挥着“大通道”、“主动脉”的重要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依法实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对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人民群众出行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张晓燕】    2016-04-15 09:40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出台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但由于高速公路的性质、特点、作用等与普通公路相比存在巨大差异,普通公路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高速公路在养护管理、经营、服务、统一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之与外省相比,我省高速公路立法较为滞后。在我省高速公路条例出台之前,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外,我国32个省级行政区划中已有20个省(市)相继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高速公路条例或管理办法。因此,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出台专门的高速公路条例,实行依法治路,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主持人】    2016-04-15 09:44
请问一下,制定《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必要性是什么呢?
【张晓燕】    2016-04-15 09:45
制定《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五个“需要”。
【张晓燕】    2016-04-15 09:46
一是明确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要。众所周知,在公路管理体制尤其是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上,国家层面尚未作统一规定,各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不一。自本世纪初以来,我省开始实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职责权限,尤其在近年来的高速公路建设中,积极实施高速公路多元化投资战略,既强化了省级统筹,又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积累了丰富的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经验,初步形成了政企分开、权责明晰、集中统一、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10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都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张晓燕】    2016-04-15 09:50
二是确立我省高速公路行业监管工作机制的需要。为更好地开展高速公路行业监管工作,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参与者、使用者各方权益,构建规范、公正、有序的高速公路管理秩序,我省于2011年5月成立高速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经营和服务、联网收费的监督管理和运行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与积累,我们初步建立了高速公路行业监管工作机制,在推进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加强出行信息发布、推进ETC工作、提升服务区服务质量、抗震救灾保通保畅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速公路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我想,广大网友应该有深切的体会。然而,《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出台前,由于国家及省级层面缺乏高速公路管理专项法律法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仍然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效果不佳等问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行业监管主体、权限、对象、方式及机制等,为我省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张晓燕】    2016-04-15 09:55
三是巩固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模式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综合执法成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域的热点词汇,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我省于本世纪初开始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运政、收费稽查交通综合执法,有效整合了执法主体,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等问题,综合执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总体效果较好。但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致使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管理权限不够清晰,亟待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张晓燕】    2016-04-15 09:58
四是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高速公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应当凸显公共服务的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此,我们把打造畅、安、舒、美高速公路,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作为高速公路行业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群众关心的高速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服务区服务、清排障服务、收费服务责任主体及服务标准、法律责任等事项,以更好地回应群众诉求。
【张晓燕】    2016-04-15 10:00
五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创新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创新发展。当前,创新精神已深入政府治理、社会管理、企业生产、群众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客观讲,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体制机制弊端,亟需通过改革创新,破除藩篱,趋利除弊,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挖掘发展潜力。这些工作,都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规范实施。
【主持人】    2016-04-15 10:02
张副厅长,刚才您讲到,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高速公路条例,请问一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主要有哪些亮点与特色?
【张晓燕】    2016-04-15 10:03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亮点和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和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模式。前面,我们谈到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其中一个就是明确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固化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模式。《条例》将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和行业监管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规定,确立了省级直管的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和我省政企分开的高速公路行业监管体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这些规定,符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行综合执法的精神。

【张晓燕】    2016-04-15 10:07
二是确立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了行业监管方式。什么是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呢?具体讲,就是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服务质量,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质量好的,收费标准就高;质量差的,收费标准就低,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这种机制摒弃了依靠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施管理的传统思维,以经济杠杆为手段,并在质量评价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既能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效果,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从2014年12月开始,我们对全省50余个高速公路项目开展了服务质量评价试行工作,及时督促营运公司整改高速公路服务等方面问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稳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现在,我们将这一机制的创新固化为法律法规规定。今后,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动态调整,不仅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而且也契合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
【张晓燕】    2016-04-15 10:11
三是开创了我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的新格局。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2013年12月,四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具体到高速公路,就是开展超限超载货车治理。全省高速公路投入3亿多元开展入口计重设备改造,建立了交通、公安、安监等多部门联合治超的工作机制,顺利实现货车“出口称重”向“入口治超”的转变,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实现因超限引发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零发生”,极大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的好评,广东、湖北、重庆、青海、宁夏等11个省(市)相继到我省进行学习调研。为固化高速公路入口治超成果,《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的义务,并对违法放行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违法冲关、扰乱入口计重检测秩序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    2016-04-15 10:15
张副厅长,现在全国各省(市)高速公路管理主体不尽相同,请问现在四川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张晓燕】    2016-04-15 10:16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接到车主或驾驶员关于高速公路执法管理部门及各自职责的咨询,发现社会公众对四川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还不是特别清楚。根据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及《条例》规定,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高速公路管理相关工作外,高速公路管理主体主要有三个,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道路运输执法等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由此可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实施管理的行政机构,而高速公路经营者则是实施日常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民事主体,这正是我省政企分开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体现。
【主持人】    2016-04-15 10:20
张副厅长,《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中多次提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请问一下具体是指哪些机构?
【张晓燕】    2016-04-15 10:21
前面谈到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可能大家对于这个机构还不是特别熟悉。实际上,就其履行《条例》规定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运政执法等职能职责来说,我们这个机构已经成立了10多年。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行业监管工作步入正轨,这个机构又被赋予了高速公路行业监管的职能职责。根据《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并按照规定权限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就是指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交通支队及下属各执法大队。大家可以访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总队)官方网站了解我们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等具体事项。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三级架构的模式设立,即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交通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按照片区管理的原则,全省共设置7个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至第七支队),各交通执法支队下设交通执法大队,每个大队管辖里程约为50-80公里,办公地点设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目前,省编办已批准成立了106个交通执法大队。
【主持人】    2016-04-15 10:26
大家知道,近年来四川高速公路超限治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广大货车驾驶员非常关心货车通行四川高速公路的情况,请问四川高速公路货车入口计重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怎么样?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应注意哪些事项?
【张晓燕】    2016-04-15 10:27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的规定,我省于2013年12月21日起开展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入口计重检测,凡经检测超限的货运车辆一律不得驶入高速公路。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共有510处收费站入口,除批准不建或缓建的28处外,其余482处入口均按规定建成了入口计重检测点。在这里提醒广大货运司机朋友,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为了维护良好的高速公路行车秩序,请不要超载超限行驶;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自觉接受入口计重检测,不得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点,不得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更不能故意冲关。如确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通行高速公路的,应当依法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主持人】    2016-04-15 10:31
众所周知,交通拥堵是世界性难题。请问张副厅长,《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在缓解交通拥堵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张晓燕】    2016-04-15 10:32
为缓解收费站拥堵,提高通行效率,除了在全省推广ETC车道建设外,我们也借鉴了江苏的经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在《条例》中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应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顺畅。在这里也建议经常通行高速公路的网友办理ETC通行卡,减少出入站等待时间。
【主持人】    2016-04-15 10:34
张副厅长,服务区服务是高速公路服务中的重点,请问对群众关心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的问题,《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有什么规定?
【张晓燕】    2016-04-15 10:35

为满足社会公众出行基本服务需求,解决如厕、停车、饮用水等问题,《条例》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分类及实际情况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如厕、停车、饮用水等免费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当提供车辆加油、加水、维修和购物、餐饮、住宿、医疗急救等经营性服务。为提高服务区服务质量,自2013年以来,我们相继开展了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优质文明服务创建工作。根据目前交通运输部公示结果,我省有4对服务区被评为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19对服务区被评为全国优秀服务区,其余服务区均被评为达标服务区,服务区硬件设施极大改善,服务质量都得到显著提升,受到到社会公众的好评。在此,我也欢迎广大网友对我们改进服务区服务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    2016-04-15 10:38
张副厅长,网友十分关心,车辆在四川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清障救援时应该怎么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车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吗?如果车辆要实施维修,是否必须拖到指定地点维修?
【张晓燕】    2016-04-15 10:39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也是广大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您的车辆在四川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需要拖移的,应当拨打12122高速公路服务热线,您所在路段的高速公路公路经营企业会组织实施相应的清障救援。为了维护高速公路运行秩序,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请不要私自联系清障救援单位,我们在《条例》中也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清障救援的义务。同时,针对近年来收到的关于“拖车费收费过高”、“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投诉,我们也在《条例》中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将事故车辆拖移至距离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目前,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按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2000〕5号)执行。
【主持人】    2016-04-15 10:43
张副厅长,《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对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有哪些规定?
【张晓燕】    2016-04-15 10:44
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除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驾驶员、押运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路段。根据《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路段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告。另外,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主持人】    2016-04-15 10:47
张副厅长,《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对出行信息发布有些什么样的规定?
【张晓燕】    2016-04-15 10:48
重视服务也是我们《条例》的特色之一。其中一个方面就是特对高速公路出行信息的发布做了规定。《条例》第二十是条专门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如果公众出行想了解路况信息,可以通过拨打12122高速公路服务热线,收听广播FM101.7或访问四川高速政务微博、四川交通在线等方式获取。此外,我们已经在全省56对服务区设置了出行信息查询终端,并力争在年内完成所有A类、B类服务区信息查询终端设置,社会公众也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查询终端了解相应的路况信息。
【主持人】    2016-04-15 10:51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对在高速公路设置广告牌是怎么规定的?在高速公路上能设置广告牌吗?
【张晓燕】    2016-04-15 10:52
这里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另一个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高速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高速公路用地,指的是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具体范围根据建设用地征地确定;另一个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向外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是建筑控制区。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保护沿线环境,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规定,我们在《条例》中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且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
【主持人】    2016-04-15 10:56
张副厅长,《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和涵洞管理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张晓燕】    2016-04-15 10:57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群众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和涵洞堆放柴禾和杂物、修建房屋,一些企业甚至利用桥下空间和涵洞违规修建厂房等,现在很多人意识不到这类行为的危害性。事实上,这些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阻碍了桥下空间和涵洞发挥正常功能,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将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因此,这类行为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所禁止的,并且还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违法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和涵洞搭建设施、堆放物品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在《条例》中也进行了再次强调。在这里,我也提醒大家,要树立公路安全保护意识,共同爱护我们的高速公路,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主持人】    2016-04-15 10:59
非常感谢张副厅长今天做客在线访谈,为网友们详细解读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张晓燕】    2016-04-15 11:00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对四川交通的关注与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