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2017-05-12 09:30
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网站在线访谈。本期访谈我们邀请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同志就推进海事简政放权工作,就海事“放管服”工作与大家进行交流。杨局长,您好。
【杨新宅】 2017-05-12 09:30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17-05-12 09:31
海事局简政放权力度较大,效果明显,请您介绍一下海事简政放权的总体情况。
【杨新宅】 2017-05-12 09:34
新一届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前,海事管理机构共承担着42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截止目前,已经取消18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担层级,还将继续取消8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届时,全部取消及下放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将达到30项,占全部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71.4%,其中取消26项,占全部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62%。
海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取得的成绩得到了交通运输部领导的充分肯定。2015年6月15日,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同志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督查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在取消和下放上坚定地走出了一步,成绩充分肯定。”!
【主持人】 2017-05-12 09:35
杨局长,听了您刚才的介绍,海事系统简政放权力度远远超过了李克强总理提出的1/3的目标,请您介绍一下取消、下放的具体事项
【杨新宅】 2017-05-12 09:38
一是先后分10次,总共取消18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了3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公布,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审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了6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船载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船舶污染事故技术签定机构认定,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引航员注册审批。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了2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了1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了1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取消了1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了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取消了沿海和内河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取消了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取消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二是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放到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承担。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下放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下放船员适任证书核发,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下放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和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除了上述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海事局还主动加压,按照便民、高效、贴近基层的原则,推行行政执法事权层级划分,把审批权向分支海事局和基层海事处下放。2014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业务层级事权调整方案》,主动下移13项海事执法业务承担层级。这些调整在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全部调整到位,通过调整,让行政审批更贴近行政相对人,减少了审批层级,缩短了审批时间。
【主持人】 2017-05-12 09:39
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要放管结合,海事局取消下放了这么多行政许可事项,你们是怎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杨新宅】 2017-05-12 09:41
取消海事行政许可事项,但海事部门的职责没有变化,为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2014年5月1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对取消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从加强现场监管标准、检查的方法、频次、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等方面提出了27项具体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海事检查方法,加强安全管理。 2017年以来,特别是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报告制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先后印发实施了《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事现场执法工作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统一规范明确要求,确保许可事项放得了,水上安全管得住。
【主持人】 2017-05-12 09:42
杨局长,刚才您特别提到了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请您具体介绍一下这项事项。
【杨新宅】 2017-05-12 09:49
船舶进出港签证是海事最基础、最传统的工作。全国海事系统平均每年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1200万艘次,海事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据统计,全国共设置签证站点2961处(直属海事系统832处,地方海事系统2129处)。毋庸置疑,签证是安全监管的传统手段,现在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签证方式也有条件进行调整。由签证改为报告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既适应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能够掌握辖区水域的船舶动态,实施管理和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变革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已经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难以满足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现代化管理理念以及海事信息化的建设已经为海事监管和服务提供了巨大的改革空间,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制度、改革船舶监管模式具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党组的部署,海事系统积极推动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以船舶进出港报告制为基础,以信用管理为依托,以现场监督管理为保障,通过海事监管力量的优化配置和海事信息化建设成果的综合运用,推动实现海事监管模式的变革,推进构建符合时代要求、高效便民的新型船舶监管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更加契合便民、高效的服务原则。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报告制,是积极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实现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一大举措,船舶进出港时只需要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手机APP客户端即可办理进出港报告,无需重复提交证书、文书等船舶资料,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便利;二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船舶进出港签证是海事执法人员采取形式审查的方法对证书、文书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准予签证,无法证实船舶是否适航、人证是否相符,无法完全保障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报告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促进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保证船舶适航的主体责任落实;三是促进海事加强现场监管。船舶进出港签证牵涉的人力物力巨大,行政成本较高,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报告制,将原来被签证窗口锁定的人力资源释放出来投入到现场监管,解决了监管现实需求与执法资源投入不匹配的问题,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重新构建水上安全监管的架构,实现海事安全监管模式重大改革;四是降低了海事执法廉政风险。原有的签证办理模式,执法人员主观自由裁量权较大,滋生某些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寻租的空间,非法中介、“签证黄牛”干扰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影响海事良好形象的树立。 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报告制,均通过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全程记录、全程留痕,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从源头杜绝权力寻租。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的决定》,对《海安法》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港签证”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将“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签证”改为“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员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取消了内河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至此,延续千年的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正式取消。
如何方便船舶进出港口、如何提高海事监管和服务效率,是海事人一直思考、一直努力解决的课题。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现重大的执法模式改革,也是几代海事人持续努力的结果。海事系统将继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推进海事事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深化海事“三化”建设,助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先行发展。
【主持人】 2017-05-12 09:50
国务院强调,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杨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海事系统在优化服务方面的措施。
【杨新宅】 2017-05-12 09:55
严格监管,优质服务,是海事部门一直秉承的宗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海事职能转变工作中,我们坚持“放管服”并举,一是通过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行业发展;二是通过创新监管,丰富管理手段,增强管理效能;三是通过落实“三减一网一中心一标准”措施,提高政务办理效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一,减材料、减程序、减时限。2016年5月,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同志批示要大力消减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繁文缛节,方便群众办事。据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对行政许可材料、流程、时限等内容进行精简、优化。2016年5月13日,何建中副部长在《关于海事行政许可项目采取减少繁文缛节措施的报告》中批示:“海事局想法很好,请抓紧研究,完善法规,抓紧推进实施。关于“放管服”的要求,请细化到即将出台的办法中,对整体举措可集中对外宣传报道。”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迅速贯彻落实部领导的要求,印发实施了《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控制办法》《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共减少申请材料43项,优化申请材料21项,并进一步修订79项申请材料裁量基准,占39.5%;减少9项许可审批环节,占37.5%;压缩10项许可办结时限,占41.7%。
第二,持续优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等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率和无纸化办理率,构建上下联动、层级清晰、信息共享、资料互认、事权对应的海事电子审批体系,电子政务更便捷。
第三,印发《海事政务办理服务规范》(简称《服务规范》),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的行政审批运行模式。政务中心集中承担审批职能,实行政务办理事项“全部授权”的办理机制。《服务规范》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继第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第二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之后,迈出的第三步坚实步伐。《服务规范》遵循了“规范、公开、高效、便利”的政务办理原则,既是海事提高服务能力的自我革新,又是主动对外公开、邀请群众监督改革、倒逼“放管服”成效落地、提升群众获得感的得力之举。《服务规范》重在“服”字,即“高效服务,营造便民环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总结提炼近年海事“三化”政务办理示范点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服务规范》,首次统一了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的服务规范,将示范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优化海事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便利群众办事,促进海事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消除因各地服务举措、服务水平不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困扰。今后,行政相对人无论在哪一家海事管理机构,都可享受到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主持人】 2017-05-12 09:56
非常感谢杨局长做客部网站在线访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杨新宅】 2017-05-12 09:56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对海事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