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我省道路客运市场供需失衡矛盾,提升运输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驱动,以提质降本增效为中心,以促进道路客运资源整合为主线,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道路客运发展环境,激发客运企业内生动力,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科学定位,综合协调。科学确立道路客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机衔接和差异化发展。服务为先,保障安全。提升道路客运优质服务水平,强化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妨碍创新发展的制约因素,激发市场活力。科技引领,绿色高效。促进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深度融合,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实现道路客运绿色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点衔接顺畅、集散有序高效、安全稳定协调、客车大小适配、网上定制兼备、信息公开对称、诚信监管到位、企业进退有序的客运服务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企业经营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明显加强,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道路客运出行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道路客运发展环境。
1.简化行政审批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省际客运班线在本省辖区内变更途经地和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的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目的地省份意见。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调整变更,由双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报其共同的上级许可机关履行审批手续。取消原许可程序中经营者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相互函告两个环节。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站点的,取消行政审批,由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协商一致后,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更新、更换同等座位数(包含少于原车座位数)且不低于原类型等级的车辆,取消行政审批,在满足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的条件下,试行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客运班时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协商确定,停止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客车进站通知单》。
2.试行“证牌分离”制度,鼓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满足“公车公营”(公司车辆、公司经营)或“独家经营线路”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取消其车辆与线路绑定运营的管理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限制上述实行“证牌分离”的经营者的车辆在其获得许可的线路上运营。
3.调整客运车辆运行时间限制,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地缘实际,将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政策规定时限调整为“凌晨1时至4时停止运行”。此调整政策仅限于起讫地均在省内的本省车籍的营运客车。实行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交运发〔2017〕208号)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不受此禁行时段限制。
(二)提升道路客运发展能力。
1.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大力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实行区域化经营和线路公司经营。实行区域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区域内线路布局、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和途经站点等取消行政审批,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实行线路公司经营模式的道路客运班线(含实施“公交化管理模式”“循环发班模式”“滚动发班模式”的班线),企业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等取消行政审批,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域经营”企业及所属班线和“线路公司”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允许班线过剩运力依法转为包车(旅游)客运,盘活企业运力资源。具备包车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允许其将客运班线的剩余运力依法转为经营范围内的包车(旅游)客运。剩余运力调整为包车(旅游)客运后,应当依法注销原班车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未经审批不得再从事班线客运。允许道路客运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原则上应当使用7座(含)以上的营运客车。
3.实行招投标制确定经营权,发挥市场调节的决定性作用。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运运力及既有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不满足招投标条件的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实现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目标。
4.引导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支持道路客运企业资源整合。支持道路客运企业进行市场资源整合,组建线路公司;支持骨干客运企业成立跨地区的股份制公司或者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道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客运服务领域,促进道路客运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5.完善综合运输服务网络,鼓励接驳运输和联程联运。推动长途客运企业建立接驳联盟并在沿途科学设置接驳站点,允许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采取换车或换驾驶员的接驳运输方式,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统筹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班时对接,开展无缝换乘和节点运输,推动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运等运输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公铁联运及铁路“无轨站”建设,引导客运企业提供行李转运等便捷服务,实现旅客运输联程联运。
(三)创新道路客运服务方式。
1.积极推动农村班线客货运输结合,打造“客货并行”通村畅乡的农村物流网络。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经乡镇、建制村向村民聚集点、农村产业园区延伸,推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节点全覆盖。按照“客货并举、电商先行、融合资源、多方受益”的原则,推进“农村客运+邮政快递+农村电商+现代农业”的农村物流模式,畅通“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渠道,降低农村物流成本,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2.加快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农村客运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进程,让农民享受与市民同等质量的出行服务。农村客运班线申请公交化运营改造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3.鼓励“一站带多点”的客运站经营模式,完善客运站服务体系。为发挥道路客运“点对点”的运输优势,允许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运企业在铁路车站、大型市场、产业园区、校区、旅游景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城市出入口附近设立适宜的客运停靠站点。停靠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由属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相应手续,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录入省运政管理系统。支持客运站拓展服务功能,与邮政、快递、商贸和农村物流等融合发展。
4.推进客运企业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客运和旅游产业协调发展。道路客运要充分发挥旅游集散功能,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支持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因地制宜设立旅游集散中心。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应当规划并设立汽车客运站(场)。鼓励具备条件的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建设客运站或设立客运乘降点。建立交通运输与旅游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合法的道路客运企业和旅行社名单,实现旅行社、导游、客运企业及车辆的信息共享。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为合法的旅行社提供客运包车服务;旅行社订购客运包车服务,应当在道路运输公共信息平台提供的合法客运企业和车辆中选取。
5.加快推进客运站智能化建设,提高客运站便民服务水平。公路客运站应依托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建立开放的联网售票平台,二级以上客运站必须接入联网售票系统,引入移动售票(APP)、自助售票等技术和设备,推行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和非现金支付。要全面推进长途客运实名售票,支持在客运站建设人脸识别技术等智能化系统。推进道路客运与铁路、民航等售票系统对接,引导联程联运票务一体化发展。
(四)保障道路客运生产安全。
1.启动大型营运客车驾驶员职业教育,提高驾驶人综合素质。注重道路客运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在省内确定具备相关条件的大专院校采取定向、订单组班的方式开展全日制驾驶人学历教育,切实发挥驾驶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
2.规范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严把车辆准入关,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维护及检测,达到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的技术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完善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落实客运站安全管理职责,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能力。客运站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国家、行业的要求,提高反恐防范能力,督促企业落实发车前“五不两确保”承诺,提升乘客安全带佩戴使用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管理部门要纠正行政乱作为行为,建立“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制度,引入行业第三方监控平台,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道路客运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等级低、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排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治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客运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落实方案,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要加大对道路客运资源整合、车辆更新、信息化建设、客运站公益设施维护、安全设施投入等方面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是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支持配合。省公安厅配合调整客运车辆运行时间限制和相关管理工作,支持站点建设及驾驶人职业教育,督导反恐系统建设,加强车辆、客运站和道路的安全监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省教育厅、人社厅要支持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省旅游发展委要配合开展道路客运和旅游产业的信息资源共享、站点互设、融合发展;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省机场管理集团配合票务一体化、节点运输、联程联运业务开展。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力度,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加快完善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相关制度,为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四)注重舆论引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道路客运行业改革措施,确保政策实施过程公开、透明。要加强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行业稳定。要深入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